关于美国最新对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晶体硅光伏电池和组件 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
概述
- 美国太阳能制造联盟贸易委员会(American Alliance for Solar Manufacturing Trade Committee)已提交申请,要求对来自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 本案涉案产品是晶体硅光伏电池,以及由晶体硅光伏电池组成的组件、层压板和面板,无论是否部分或完全组装成其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组件、层压板、面板和建筑集成材料。
- 美国商务部预计将于2024年5月14日开始进行调查。
2024年4月24日,对来自柬埔寨、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被正式提交。申请人是美国太阳能制造联盟贸易委员会(下称“申请人”),由以下美国厂商组成:Convalt Energy、First Solar, Inc.、韩华新能源(Hanwha Q CELLS USA, Inc.)和 Mission Solar Energy LLC。
美国的反倾销法针对在美国销售的低于“正常价值”的进口产品征收特别关税。美国的反补贴法对在美国销售并受到外国政府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特别关税。要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关税,美国政府不仅必须确定倾销和(或)补贴的存在,还需要确定倾销和(或)补贴进口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进口商需要承担所有这些可能征收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此外,这些调查也可能会导致晶体硅光伏电池和组件的价格升高和(或)市场供应减少,从而影响购买方。
涉案产品范围
请注意,本节内容并非由本文作者撰写,而是摘录自申请书。
本案涉案产品是晶体硅光伏电池,以及由晶体硅光伏电池组成的组件、层压板和面板,无论是否部分或完全组装成其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组件、层压板、面板和建筑集成材料。
这些调查针对厚度等于或大于20微米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具有通过任何方式形成的 p/n 结,无论电池是否经过其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清洁、蚀刻、涂覆和(或)添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金属化和导体图案),以收集和传送电池产生的电力。
涉案产品在进口时可能被描述为在进口后组装的最终成品的零件,包括但不限于组件、层压板、面板、建筑集成组件、建筑集成面板或其它成品套件。此类部件在其它方面符合涉案产品定义的,也包含在调查范围之内。
调查范围不包括非晶硅(a-Si)、碲化镉(CdTe)或铜铟镓硒(CIGS)生产的薄膜光伏产品。
此外,本次调查的范围也不包括表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毫米的晶体硅光伏电池,这些电池永久集成到消费品中,而且消费品的功能不是发电,而是消耗集成晶体硅光伏电池所产生的电力。如果超过一个电池永久集成到消费品中,则出于此排除目的,表面积应为集成到消费品中的所有电池的总表面积。
另外,表面积介于3,450平方毫米至33,782平方毫米之间、并带有一根黑线和一根红线(每根线为22 AWG或24 AWG,从面板挤出处测量每根线的长度不超过206毫米),并且电压不超过2.9伏、电流不超过1.1安培、功率不超过3.19瓦的面板也不在调查范围之内。出于此排除目的,任何面板均不得包含内部电池或外部计算机外围设备端口。
不在调查范围内的还有以下产品:
- 带有玻璃罩的刚性离网CSPV电池板,且具有以下特点:(A) 每块电池板的总输出功率为100瓦或以下;(B) 每块电池板的最大表面积为8,000平方厘米;(C) 不包括内置逆变器;(D) 必须包括一根永久连接的电线,该电线终止于8毫米公头连接器,或具有两个引脚且位于不同颜色的方形外壳中的双端口矩形连接器;(E) 必须在每块太阳能电池上每隔 1-4 毫米包括可见的平行网格收集器金属线;且 (F) 必须采用单独的零售包装(就本条款而言,零售包装通常包括图形、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和(或)特点,以及运输用泡沫);
- 无玻璃罩的离网CSPV电池板,且具有以下特点:(A) 每块电池板的总输出功率为100瓦或以下;(B) 每块电池板的最大表面积为8,000平方厘米;(C) 不包括内置逆变器;(D) 必须在每块太阳能电池上每隔1-4毫米包括可见的平行网格收集器金属线;且 (E) 每个电池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永久集成到消费品中、(2). 封装在没有缝合的层压材料中、或 (3). 具备以下所有特征:(i) 面板封装在带有可见缝合的缝制织物中;(ii) 包括一个网状拉链储物袋;且 (iii) 包括永久连接的电线,该电线终止于USB-A连接器母座。
此外,以下CSPV电池板也不在调查范围之内:具有以下所有物理特征的带玻璃罩的刚性离网CSPV面板,无论是否组装成具备将水蒸气转化为液态水功能的完整的离网水力面板:(A) 每块面板的总输出功率不超过80瓦;(B) 每块面板的表面积小于
5,000平方厘米;(C) 不包括内置逆变器; (D) 面板边缘周围没有框架; (E) 包括透明玻璃背板;且 (F) 必须包括永久连接电线,该电线终止于双端口矩形连接器。
此外,具有以下特征的离网小型便携式晶体硅光伏电池板也不在调查范围之内,无论其是否带有玻璃罩:(1) 每块电池板的总输出功率为200瓦或以下;(2) 每块电池板的最大表面积为16,000平方厘米;(3) 无内置逆变器;(4) 一体式提手或附在包装上以便于携带的提手;(5) 一个或多个一体式支架,便于安装或调整角度;且 (6) 一根不短于3米的导线,永久连接或附接到包装上,并终止于直径为8毫米的公管连接器。
被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的还包括具备以下所有物理特性的带玻璃罩的刚性离网晶体硅光伏电池板,无论是否组装成具备将水蒸气转化为液态水功能的完整的离网水力板:(A) 在摄氏155度的条件下,每块电池板的总功率输出不超过180瓦;(B) 每块电池板的表面积小于16,000平方厘米;(C) 在不包含太阳能电池的面板边缘周围包括约1,200平方厘米的禁止区域;(D) 不包括内置逆变器;(E) 在电池板边缘周围没有框架;(F) 包括透明玻璃背板;(G) 必须包含永久连接的电线,该电线终止于两端口圆角矩形密封连接器;(H) 包括一个安装在双端口连接器之前的永久连接电线中的热敏电阻;且 (I) 在面板的相对端包括裸露的正极和负极端子,该端子不封闭在接线盒中。
由受调查国家生产的电池在第三国生产的组件、层压板和面板属于调查范围内;但是,由第三国生产的电池在受调查国家生产的组件、层压板和面板不在调查范围内。调查的范围也不包括以下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涵盖范围内的产品:《关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的反倾销税令》(美国《联邦公报》第77卷第73,018期)(美国商务部2012年12月7日)(经修订的以低于公允价值销售的终裁和反倾销税令);以及《关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的反补贴税令》(美国《联邦公报》第77卷第73,017期)(美国商务部2012年12月7日)(反补贴税令)。
调查所涉及的产品目前在《美国联邦协调关税表》(HTSUS)中的税则号分别为8501.61.0000、8507.20.80、8541.42.0010和8541.43.0010。这些税则号仅供参考;具体以调查范围中的书面说明为准。
倾销幅度指控
申请人指控,以下国家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 柬埔寨 - 126.07%
- 马来西亚 - 81.24%
- 泰国 - 70.35%
- 越南 - 271.45%
申请人还指控,这四个国家都有大量补贴,但申请书中没有就所指控的净补贴幅度提供具体数据。
调查日程表(预估)
以下是美国商务部(DOC)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进行调查的预估时间表:
2024年4月24日 |
提交申请 |
2024年5月14日 |
美国商务部启动调查 |
2024年5月15日 |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工作人员会议(预估) |
2024年6月10日 |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步损害裁定 |
2024年7月20日 |
美国商务部发布反补贴初步裁定的最后期限(在未延期的情况下) |
2024年9月23日 |
美国商务部发布反补贴初步裁定的最后期限(在有充分延期的情况下) |
2024年10月1日 |
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初步裁定的最后期限(在未延期的情况下) |
2024年11月20日 |
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初步裁定的最后期限(在有充分延期的情况下) |
2025年4月4日 |
美国商务部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最终裁定的最后期限(在有充分延期的情况下) |
2025年5月19日 |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最终损害裁定的最后期限(在美国商务部全部延期的情况下) |